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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个湖北孝感的案子:3月30日,女孩张某等电梯时,被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受伤女孩光着身体求救。案情恶劣,但因男孩未满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撤销案件。
本案撤销案件是合法的,因为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是个“一刀切”的规定,没有弹性。但这个“一刀切”符合现实生活吗?对于低龄恶性犯罪,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即开个口子,有个弹性空间呢?
相对刑事,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民法总则》已从10岁下调到8岁。关于的下调理由,草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草案是下调到6周岁,后来表决是修改为8周岁)。
这个民事理由,也适用刑事。现在小孩成熟早、心智发展快,少年老成,所以对于作案老练、犯下大案的少年犯,是可考虑刑事处罚。即刑事责任年龄可从14岁下调到12周岁、或10周岁。同时基于审慎原则,对该年龄段者的心智要予以评估程序,以辨别其是否成熟。换言之,对于少年恶性犯罪,不仅要看其年龄,而且要看其心智以及社会危害性。就如铁路卖儿童票,主要看年龄,其次看身高的双重标准。刑事年龄并非刑法的唯一的标准,对于恶性犯罪,须从小惩戒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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