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通报称:7月9日10时33分,南充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顺庆区南门坝瑞露佳都小区25楼一厨房着火”。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育英路消防中队4车20人前往现场处置。 10时35分,当救援车辆行驶至育英路五星小学门口时,通道被私家车堵塞,救援车辆无法行驶通过。消防官兵及现场交警喊话挪车无果后,消防车在通过时与两辆违规停放的私家车发生擦挂。由于救援情况紧急,消防人员先行前往救援现场。
 
本案私家车乱停,阻塞了消防通道,为了灭火,消防车不得不剐蹭了私家车,这是合法行为,消防部门无须赔偿,相反私家车车主要赔偿消防车损失。法理上,消防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引发险情人承担责任,若紧急避险过当,则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
 
在行政法上,此种紧急避险,叫“即时强制”,即紧急处置。我国《消防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第47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虽然,消防法没有针对性规定消防通道被占用情况,但为了保障通行,显然消防人员有权紧急处置,但是该处置要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即要低成本、高效率进行,所以本案中剐蹭是允许的。但若彼时私家车中有人,消防车亦是不能推翻之以救火,盖牺牲太多,则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也。
 
本案中私家车,违停在先,要被交警处罚,被消防车剐蹭,也只能自认倒霉,教训深刻,引以为戒,消防通道是不能被占用的。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