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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杭州平安微博发布【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调查进展通报】:发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经警方调查,涉案嫌疑人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杭州警方委托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车辆、车速、涉案嫌疑人驾车时穿的右脚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医学和法定能力评定等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即操作不当引发,属于过失犯罪。按此量刑,虽然致死4人、致伤13人,量刑并不高,是3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定性为故意犯罪,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十年以上。
但案子还是觉得蹊跷,一般情况下,老司机在油门踩错后,会迅速收回脚,不会一直踩着。故还有疑问待查:第一、肇事车辆从正常的50、60每小时,加速到132公里每小时,加速时间多长?加速距离多长?如此高速,为何不自知?第二、加速期间,同车的家人有无提醒?此前有无纠纷?提出疑问的目的,在于查清什么原因刺激下,导致油门当刹车?可能确实是操作不当,但也有可能是发脾气之类的。从刑法上来说,疑点利益归被告,在有怀疑但没有证据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去解释。就本案而言,真相是同车两人知情。但是对于疑问,还是应该有合理解释,以向死者、社会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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