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厦门的这个劳动争议,总觉得不对劲。当事人尤先生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干了24年,工资每月2.5万元,患肝癌住院后,病假工资只有1200元,断崖式下降。有的律师认为这是合法的,支付多少,企业决定,有的认为这个不合理,只是企业的文化无情。
查涉案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5月1日施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其第21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企业没有违法,当时厦门最低工资1500元,企业发1200元,没有低于于最低工资的80%。
故问题不在于企业,而在于法规的不合理。厦门的此条规定,其实与劳动部相关规定一致的。换言之,是劳动法规是导向企业发最低工资。而企业是逐利机构,见能省成本,又不违法,当然会发最低工资。再看公务员的病假工资规定,以及大多数企业的劳动手册,病假工资一般是根据工龄与请假时间逐步下降,直接发最低工资的并不多。厦门这家企业狠了点,职工一住院就发最低工资,落差很大,所以引发议论。病假工资直接发最低工资,对劳动者不利的,还是逐步下降,有个缓冲比较好,但这样做,需要修改劳动法规,不让企业钻空子,这大概就是本起事件的法律贡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