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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黄浦8月13日消息,8月12日晚9时40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132号一商店店招脱落,砸伤9名过路群众,当即送医救治,其中6人不同程度受伤,正全力救治中,暂无生命危险,另外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安监部门已经介入事件调查。
无妄之灾也,或与当日上海的台风天气有关。但无论如何,招牌的管理人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么重大的事故,如果被认定为责任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往类似案例,都是以物件损害的民事赔偿处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电梯事故除外)。这与刑法规定有关。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生产、作业中”发生,如果是“生产、作业后”发生,则不追究。那么南京东路的招牌掉落,是正在维修保养中掉落,还是正常情况下掉落的,这涉及到有罪无罪。
窃以为,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也有缺陷,譬如明明是违法生产、作业,但当时没有发生事故,而是留下隐患,之后发生事故,就不算重大责任事故罪吗?可见,该条法律亦有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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