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惠东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该当事人明知惠东法院具有管辖权,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不服,上诉,再被驳回。之后,惠东法院认为,被告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宝贵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予以罚款1万。

这个罚款决定,得到社会上的很多人支持,包括一部分律师。但深入思考,却令人担忧。因为管辖异议只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司法实践中,十有八九都是被驳回的,难道都去处罚吗?就如刑事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很多被告人也是”恶意”上诉的,难道也要处罚吗?再说,诉讼中的答辩,很多是不被法院采纳 ”恶意”意见,也要被处罚吗?非也。任何制度有利有弊,管辖异议有拖延时间的弊端,但也有纠正管辖错误的好处,如果驳回就被认定是恶意,就处罚,那以后还会有人提吗?法院又如何是认定是恶意的?如果错误认定恶意又该如何办呢?轻率认定程序权利为恶意而处罚,会毁掉这个制度。如果要每个管辖异议都正确提出,那么当事人是神不是人了。

管辖异议等司法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善,而不得已存在恶。故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恶而毁之。正确的方法是减少恶,譬如提高管辖异议的诉讼成本,费用由败诉的负担(估计很多当事人因之不会随便提了),譬如加快管辖异议的审判周期,使恶意者达不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而不是动辄处罚,让所有提管辖异议者止步。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