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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疑似性骚扰事件,目前现状是,女生在网上控诉,而朱军委托律师起诉名誉权纠纷。舆论与民事法律在博弈。从女生的指控内容来看:事件发生在2014年夏天,其在央视化妆室被朱军拽住抚摸、强吻。事后去派出所报案。警方调取化妆室对面的监控,拿走衣服,并做笔录,后不了了之。

 

法律上,女方的指控是直接证据,朱军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其次,该案未过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此案当时已经即被发现,故不适用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此与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同理),至今可以重启再调查。而且重启调查也不难,当时的笔录材料、以及证人都还在,具备调查条件。

 

本案,目前只是女方的单方面指控,事件的真相如何,还是要看证据,包括日后的当庭对质。以朱军一方而言,既然自认为无辜起诉名誉权纠纷,又何惧于重启治安调查,以澄清事实?!故公安部门的重启调查,亦会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配合,通过调查取证,还原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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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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