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县女子王蕾,患“多发性硬化症”。为治病,通过“水滴筹”向社会求助,十余天内捐款6.8万元,大多是父老乡亲所捐。王蕾因为朋友担保,还是连带债务人。故法院强制执行时,将从收取捐款的银行卡中划走5000元,给债权人。救命钱该不该划,此事引起热议。
以法律而言,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中的款项,属于执行对象,法院没有义务去查明钱的来源,所以法院划款还钱,是合法的。但以人情论,如果法院知道钱是救命钱,则不该去划,因为生命比财产重要。对于债务执行可以另想办法,不必此时雪上加霜。另外,水滴筹的捐款,是专款专用,捐款人的意愿是治病,而不是还债,虽然钱入被执行人的账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道义上也还是用于治病的,不做其他用途,如果治病有余,也该退回。换言之,对于受捐人而言,捐款的使用,亦是有限制的。故法院执行救命钱时,亦要斟酌,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