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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因认为杭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刷量”(即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特定视频内容的访问量)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流量利益分成),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4月20日,该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辩称,三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吕某、胡某两被告的刷量行为系职务行为,无需对外承担责任,而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爱奇艺不具有竞争关系。8月24日,徐汇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获赔50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某视频网站平台上,针对特定视频,短时间内提高视频访问量,为其制造了不少于9.5亿余次的虚假访问。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视频网站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视频网站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刷单是制造虚假流量繁荣,误导消费者,影响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本案作为不正当竞争来处理,值得商榷。是谁与谁在不正当竞争呢?本案三被告是有可能是受到原告竞争对手的雇用来刷单,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事实成立,则雇主与三被告是联手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雇主所为,则三被告则是“损人不利己”的单独侵权行为(目的一时是查不清,行为已经侵权),而非不正当竞争,因为两者并非竞争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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