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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21时56分,在广西南宁飞往成都的EU2220次航班上,一名男子从飞机的廊桥径直跑进了客舱,然后拉曳坐在飞机上的一个女生的手。后民警询问得知,男子姓王,与女乘客陈女士一同在柳州工作,因为一些小纠纷,陈女士要坐飞机回成都老家。王某想买同一航班的票追上陈女士,但输错身份信息,不能办理登机牌,于是临时购买了另外一个航班的机票,进入候机大厅,然后趁机闯进陈女士所搭乘的航班。王某的举动,使得EU2220航班至少被延误了10分钟,被以非法强入航空器,处以行七日治安拘留处罚。
这个事件,男子有两个违法行为,一个强行闯入飞机,扰乱秩序,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之规定,予以拘留,处理无误。
另一个违法行为,是拉曳女生的手不放。显然,这也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女生的身体自由权、行动自由权,实质是一个袭击人身的行为,也该被处罚。但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相关的袭击规定,只有“殴打与故意伤害”的规定,而此规定不能包涵“非法接触他人身体”的袭击行为。换言之,拉别人的手,没有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有漏洞,应该规定对袭击身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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