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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女孩被劫杀,社会良心人士悲痛,但亦有沉渣泛起,辱骂死者,让人愤怒。武汉、深圳滴滴QQ群的内的一些聊天内容不堪入目。8月27日,武汉警方通报称:“乐清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案发后,网民在“武汉滴滴官方群”QQ群中发表侮辱性的言论,声称“真想强奸她”,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同日,深圳网警发布称:乐清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案发后,网民在“深圳滴滴交流群”QQ群中发表侮辱遇害女孩的“穿那么风骚,不强奸你强奸谁啊”“7年就7年,出来我还强奸它”言论,已被行政拘留。
这些发布侮辱言论者,言语猥琐可鄙,当为社会谴责。在法律上,涉及两个违法问题,其一是侮辱死者,伤害死者家属的感情。死者固然不知,生者则受折磨。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公然侮辱他人”,以及刑罚第246条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他人”,此“他人”一般是指活着的自然人。所以不能以之追究辱骂者的违法犯罪责任,只能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辱骂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二是,该辱骂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回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在网络上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该法条中的“他人”,是否包括“死者”?此尚待厘清。辱骂逝者,固然大不敬,但执法亦须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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