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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同日,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称,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按昆山检察院的通报,本案已经涉嫌犯罪(防卫过当,应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彼时是否有防卫紧迫性,危险是否已经解除?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查看案发的视频:一辆宝马车违章转到非机动车道,碰到一辆电动车。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男(于某)交涉,无事,两人返回车内。之后,宝马车闯出一纹身男(刘某)直奔电动车男,推搡、殴打之,对方连连躲避。纹身男不过瘾,回驾驶室,取长刀一把,数次砍向电动车男,被躲避,未中。因持刀不稳,刀掉落在地,电动车男捡之,反砍纹身男数刀。纹身男逃窜,电动车车男追砍之。(视频到此为止)。
就视频而言,纹身男行凶在先,数刀砍向电动车男,幸而躲过,否则早已非死即伤。之后,电动车男捡刀反砍,使纹身男丧失攻击能力,属于正当防卫无疑(如果刀被纹身男捡到,必然危害)。有疑问的是,纹身男逃窜之后,电动车男还予以追砍,是否防卫过当?窃以为,纹身男逃窜之后,还可能反扑,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纠集同伙,故危险尚未解除,电动车男继续使其丧失作恶能力,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但从实际情况看,纹身男已体力不支,被砍而亡。所以,有人认为,电动车男的追砍,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设身处地想想,当时在现场该如何处置?彼时情况紧迫,生死存亡,电动车男追砍之,确保自己安全,无可厚非,而要求电动车男应止则止,行动如机器,不合人性。试问,要一个大难不死的被害人,在几秒钟内精确判断刀砍的伤情,决定下一步的行为,可能吗?试问,被害人还要冒被纹身男死灰复燃的生死搏斗风险,可能吗?其实,一个正常人面临紧急情况时,无暇考虑这么多问题,依照其本能自然行事而已。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理性,要求当事人做当时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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