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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淮安一面条店店主陆某,看电影后,车子因违停被贴罚单,不满。忽灵机一动,不如就此做个广告。于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消息曰“ 你们被贴罚单,我请你们吃面。只要在淮安境内产生违法交通行为的,凭借罚单或手机收到的罚单信息,均可到他所开的面馆兑换面条一碗,共赠送36000碗。”结果,一碗面没送出去,还被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拘留五日。
 
按,陆某的广告,违背公序良俗,叫吃罚单的来免费吃面,有鼓励交通违章之嫌,故该广告应该立即停止发布,并消除影响。而以寻衅滋事罚之,亦无必要。因为寻衅滋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兜底条款,既然广告法可以处罚之,则不必以寻衅滋事治之。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五十七规定了罚则。故做广告创意时,务必守法,不可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违法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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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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