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络流传一张上海某名校的2017-2018年学生纪律处分名单。有两条很显眼,一条是“偷拍女生裙底”被警告处分,一条是“进入洗手间偷拍女生”被警告处分。其他的还有“宿舍内明火烧烤”被警告处分,“厕所内吸烟引发火警”被严重警告处分,“夹带小纸条参加闭卷考试”、“携带手机参加考试”被记过处分等。
对于上述偷拍的处罚,网上意见有两种,一种认为处罚太轻,对于校园偷拍应该零容忍,其之恶性,比其行为都重,而处罚最轻,不平衡。一种意见认为,要给学生一个自新机会,不必往死里整,警告惩戒即可,挽救学生为主。
窃以为,老师护犊子,希望给学生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可以理解,但此角度太偏狭。试问,其一、此时如何对得起被害人?问过被害人的感受吗?在校园里这么被欺负。其二、此时置于法律为何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拍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校园并非法外之地。其三、警告处罚震慑得住潜在的违法者吗?既然第一个是警告,以后的来犯者大抵也只是警告处分,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所以,学校的角度,过于偏重个别预防,而忽略一般预防。正确的处理是,应该给予较重的处分以及较轻治安处罚,公正的处罚,才是对得起被害人与社会,同时教育违法者与警示后来者。同时鉴于校园情况,正处在求学阶段,与社会情况不同,治安处罚可以略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