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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盗窃,被钱某发现,大喊“抓小偷”,骆某逃窜,被林某、陈某拦下,涂某也赶来帮忙。期间,骆某激烈反抗,最终被三人合力制服在地上。报警后,骆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次日,骆某诊断为第2-3腰椎骨折。之后,骆某诉至江宁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江宁法院予以驳回。
小偷被抓受伤,还上法院向抓贼人索赔,真是咄咄逼人。幸好,法院明察秋毫,予以驳回。其实,在法律上,小偷拒捕,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财主抓贼人是正当防卫,邻居帮助抓贼则是见义勇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抓贼过程中的致伤,是合理而必要的行动所致,不过当。如果一不小心致死,才可能涉及防卫过当。
再看古代法律的规定。唐律疏义第218条“强盗罪”:问曰:据《捕亡律》:“被盗,虽傍人,皆得捕系。”未审盗者将财逃走,傍人追捕,因即格伤,或绝时、不绝时,得罪同“强盗”否?
答曰:依律:“盗者,虽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盗者既将财逃走,傍人依律合捕,其人乃拒伤捕者,即是“先盗後强”。绝时以後捕者,既无财主寻逐,便是不知盗由,因相拒格,唯有拒捕之罪,不成强盗——这条规定颇有意思,就是说旁人都有追捕盗者的义务。如果盗者当时带着盗来的财产拒捕,是先盗后强,构成强盗罪。偷盗之后,不是当场反抗的,不构成强盗,只是拒捕。由上可知,古今法律意思相同。所以,就本案而言,该贼未被起诉抢劫,已是轻纵,还要反咬一口赔偿,太无自知之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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