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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今年2月,武汉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33岁的姚某扬言要跳轨自杀,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事件造成1号线断电停运40多分钟,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记者从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了解到,姚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扬言跳轨自杀被追究刑责在我国尚属首例。
按,扬言跳轨以及扬言跳楼,引来围观,会造成轻轨站秩序混乱,以及出动警车、救护车等,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但两者的后果,亦有区别。扬言跳轨,就如报道所云,主要是影响交通秩序,造成地铁停运,乘客滞留。但是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没有聚众,不成罪,本案只是被告一人,不能指控,故以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治之。起哄闹事,是故意行为,故如果被告是假自杀则构成,如是真自杀,则不构成。
对于假跳楼自杀,构成寻衅滋事,则是确切。譬如上海周某跳楼案,两次在浦东周浦镇万达广场佯装跳楼,造成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现场车辆拥堵,严重影响万达广场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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