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发生一起孕妇遭网红殴打致先兆早产案。该孕妇和丈夫散步回家,一条未牵绳的狗突然朝她猛扑,丈夫为保护她,用脚将狗推开。随后与网红狗主发生争执,遭殴。杭州警方回应称:确有争执,网红母女已被强制传唤调查。
本案引起争执的根本原因是踢狗。对踢狗行为,当事人有不同的理解。一方认为狗威胁孕妇安全,有权预防,先发制人,否则万一被咬,来不及了。一方认为狗并没有咬人,没有伤害,不可以踢 ,于是纠纷遂起。
在法律上,如果一条没有牵绳的狗猛扑向人,可能咬人时,是可以踢的,哪怕踢死踢伤,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唐律疏议》第204条规定:“其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绝时,皆为故杀伤。【疏】议曰:其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故注云「亦谓登时杀伤者」。其事绝之后,然始杀伤者,皆依故杀伤之法,仍偿减价。畜主亦依法得罪。”——即碰到牲畜欲咬人,而当场杀伤的,无罪,不赔偿,但事后杀伤之的,要赔偿,有罪。暗合紧急避险之意。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正当防卫是对人的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引发原因更宽泛,包括动物的侵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是一个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制度。明于此,则可知本案争执一方的网红遛狗者无理矣。
遛狗必须保障他人安全,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古今法律一样。再看《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如果狗没管好,过失咬死咬伤人的,是过失犯罪,故意放狗咬伤人的,则按斗杀罪减一等处罚(故意犯罪)。这条规定比现代的法律要精确精密,盖目前法律对于动物伤人,只有民法规定,还没有刑法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定罪,罪名不一,颇有争议),而唐朝已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