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个穿吊带、皮靴的性感女子,骑着高头大马,在上海闹市区延安西路上行走,引得无数路人回头看。誉之者说是一道靓丽风景线,贬之者说风骚万千妨害交通。总之,红了。不过,好景不长,很快被交警拦下,在被调查处理中。
那么,在马路上骑马,该不该罚?通常而言,对于市民,法无禁止即可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禁止马上路,实际上也不会禁止马上路,所以马可以上路,但是马上路,不能妨害交通,如果妨害他人,则是要被处罚了。该女子曾骑行在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显然已经违章,万一马惊起,有造成交通事故之虞,所以要被处罚。幸好,没有事故发生,处罚不重。
再看古代,是如何处理这类事件的。《唐律疏议》第392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疏】议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弄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者,笞五十。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
唐律的规定精密且合理。大意是闹市区,骑马容易出事,不能无故兜风,违者鞭打五十,但是有公私紧急事情可以骑的,不罚。如果非法骑行,造成人伤亡的,以斗杀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合法骑行,造成人伤亡的,以过失杀伤论处。如因马被惊骇,造成人员伤亡的,以过失杀伤减二等处罚。由此可见,如在唐朝,女子无故兜风,要被鞭打五十,而在现代的违章,应是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