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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立波在微博发表“周立波以身普法之 【尿 说】”,撷取部分内容如下: 

“近来,由三人帮组建的网络“尿丝”团在网上哭着喊着要周立波:通过尿检自证有没有吸毒。请问:你们提出的这个要求有没有法律上的前提和意义?什么叫法律前提?谁主张谁举证!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大原则,世界通行。你说我吸毒那是你的主张,那就要由你来出示我吸毒的证据,而不是由我来为你的诋毁和怀疑主张举证,因为我没有义务为你没有证据的无理取闹提供依据。这就叫法治!否则,我们的社会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按照你的尿逻辑:你说我吸毒,我就必须去验尿自证?那么他说你不是你爸亲生的,你就欢天喜地地去做亲子鉴定自证?我说你是小偷,你就热情洋溢的请我去抄家自证?我要再说你是强奸犯,你就“打个飞机”去验精自证?人天天说,你天天打?你够打吗?”

 

按,周立波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即刑事案件中,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举证责任在于指控方,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合理怀疑的,可以定罪,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可以定罪。故有人要周立波去尿检证明不吸毒时,周以上述法律逻辑驳之。

 

对于刑事指控,被告没有自清的义务,被告不自清,不等于指控成立,譬如指控一个人是杀人犯,必须拿出杀人的证据,而不能因为被告没有自清是杀人犯,就是杀人犯了,此不合社会常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有很多被告举出证据来自清,为何?这是为了向法庭披露完整事实,便于更有效地查清事实,而不是有疑问时,等法院根据举证规则来判断事实。自清不是义务,被告可以不自清,被告举证则是权利,便于查清真相。所以,周立波是没有去尿检的义务,不去尿检不能推定吸毒,但是如果去尿检,或者连续三天演讲,而无倦意,亦是能更好证明没有吸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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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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