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温州发生一起快递员利用取件之机,入户强奸(未遂)单身女客户的刑事案件。案发后,该快递员被温州警方刑事拘留。那么该快递员所在的中通快递公司有无法律责任?
窃以为,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快递公司明知快递员品行不端,还指派任务的,要承担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1 快递员的强奸行为,是个人行为,并非履行职务问题,罪责自负。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强奸行为显然不能理解为从事雇佣活动,故是非雇佣活动,雇主没有赔偿责任。
2 但快递员的强奸行为,是利用了快递员的职务之便,如果快递公司明知快递员品行不端,譬如曾经多次违法,没有开除,还继续指派任务,则是等于给快递员的个人违法犯罪提供平台或机会,是有过错的,而且该过错与违法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司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没有责任,例外情况下快递公司有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是职务侵权责任,而是为快递员违法犯罪提供方便条件的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