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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案件,见(2017)粤13行终111号判决书。基本案情是,某厂长出差谈业务后,回宾馆叫按摩女按摩,期间心肌梗塞猝死。社保局认为该死亡事故不属于工伤。厂长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在本案中,赵XX虽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从其死亡当天活动轨迹来看,赵XX在当天上午洽谈党参收购业务后就到麻将馆打麻将至中午14时;1520分许吃完饭后,又去打麻将直到18时许才回到宾馆,因感疲劳而自己联络当地洗脚城安排员工到宾馆其房间进行按摩服务,其突发疾病亦发生在接受按摩服务过程中,故在事故发生时,赵XX并未在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是,二审法院认定是工伤。理由是:“赵XX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合符情理。”故撤销一审以社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对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这个案子,有点意思。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是按摩是否合理?一审认为,按摩与工作无关,故非工伤,而二审认为工作疲劳,按摩一下,也属合理,故认定为工伤。窃以为,二审无理,因为按摩并非一般人的休息必需,而是一种消费享受行为,何况是在宾馆里面的异性按摩!假如是工作疲劳,床上休息时猝死,可以认定是工伤,属于疲劳过度,但是按摩猝死,就说不清了,或是过于疲劳,或是一时激动,且此是额外服务,并非正常休息。换言之,正常休息不应该包括按摩,按摩死亡与工作无关,不应该认定工伤。理论上,本案死者家属可与宾馆交涉,查查按摩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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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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