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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晨报,邹某因曾在该辽宁某小区被狗咬伤,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于20178月将毒鸡肝投放在其儿子所租车库附近的草坪上,导致该小区六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经鉴定,鸡肝中均含有的氟乙酸类杀鼠剂成分。之后,邹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以前的投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草坪中投放毒鸡肝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单纯指向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而是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侵犯。

 

窃以为,本案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不对的。本案的实质是以投毒的方式,危害小区一定范围内的宠物狗、流浪狗,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法理与常识论,投毒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人或有重大价值的动物,譬如不特定的牛羊猪等,而不包括老鼠、蟑螂等有害物。宠物狗、流浪狗,则是介于在牛羊猪与老鼠、蟑螂之间,属于没有生产经济价值,但也无害的动物。显然,对于宠物狗的投毒,是不存在危害重大公共安全的,只存在对宠物狗的生命危险,所以法院的认定有误,小题大做,上纲上线了。此种案件,毒死的宠物狗予以赔偿,并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定罪处罚即可。没必要做成搞得人心惶惶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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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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