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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晚,泉州中院发布这样一条消息:“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石狮法院)”
这个语焉不详的消息,让人听的莫名其妙,说律师带斧头参加故意杀人案庭审,但没有说原因。大概原因估计是,第一、斧头作为模拟案件现场的道具,以便法庭查清事实。第二、作为防身工具,律师辩护后,担心在法庭外被被害人家属围住,以斧头自保。或许两种原因,兼而有之。不过,即使作为道具,带进法庭,也要事先要征询法官意见,以免到时候被误会,就如本案,未事先沟通,被认定“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以常识论,律师一般不可能带着斧头去威胁法官或检察官的,否则岂非是愚蠢之极的自投罗网。如果带着斧头作为道具,则无伤害故意,亦无危害安全之虞,只是擅自带进去行为不妥。本次律师之所以能带进斧头去法庭,是因未被安检,对律师不安检,是法院对律师的信任,律师对此信任,亦要君子慎独也,不可滥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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