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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泉州市中院发文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9月18日晚,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在福建律师群里发布说明,大概意思是:当事律师为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争议焦点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该案中,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装入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被害人。审理中,法庭未将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律师认为,使用袋子包着的斧头击打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主观判断有较大影响。因此,让内勤去同一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律师时,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律师赶紧临时决定带上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


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主任龚延禄证实,该所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想当庭进行演示,证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石狮市司法局公律股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局已介入调查,目前尚无结果。


如何看待此事?从法院角度看,未经事先同意(亦是辜负安检对律师的免检信任),擅自带斧头到法庭,是不妥,因为斧头有危险性,虽是作为证据演示,但也要适当程序控制(譬如法庭安排下),故予以罚款,以示惩戒,亦可。但是,司法局介入调查律师是否违纪,则不必。盖律师此举是紧急情况下为当事人尽职辩护,同时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并未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只是事先未与法院沟通好而自行其是,故功过相抵,不予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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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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