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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表《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小赵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小花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检察官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检察官又赶开学之前,将小赵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回到了学校。小赵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这个案件,颇为荒唐,强奸罪岂能和解?又如何和解呢?如果和解中,改变被害人的口供,相当于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矣。家属花钱和解,更像是花钱买刑,出钱的要出罪,受钱的如受赃,而法律相当于市场交易物,主持人则是检察官,违背了刑法的惩戒本意。保护了恶少,被害人呢?如果强奸可以和解,那么纨绔子弟可以放肆奸淫矣。
 
再看法条,强奸罪也不属于和解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强奸罪虽然属于刑法第四章,但强奸罪并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即因生活琐事口角争斗引发的纠纷,而是故意严重侵害人身犯罪。其次,强奸罪起刑是三年以上,而和解案件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最后以常识论,杀人强盗强奸,都是恶性犯罪,不容和解,在唐律疏义更有“私和受财准盗论”的规定。所以,无论哪个角度,本案是不能签订和解协议。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等于说案件可以和解,法律与社会不接受此类案件的和解,私了无效。
 
本案的检察官完全误会了法律的本意,让一个强奸案去和解,偏执帮助被告人,而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已非是一个公正的检察官在履职,比嫌犯的辩护律师还律师矣。嫌犯母亲送锦旗,就好像小偷对警察的奖赏,亵渎的是检察官职业,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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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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