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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紫牛新闻:1987年蔡某与周某结婚(未登记,1994年前,事实婚姻),婚后生一女一子。2000年周某携带女儿,离家出走,16年未联系。2016年蔡某车祸去世,周某与女儿起诉儿子要求分割遗产、死亡赔偿金等。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二审宿迁中院改判周某没有继承权,女儿有继承权(份额20%),精神损害抚慰金全归儿子。
本案二审判决大致正确,但也扩大了遗弃的范围。遗弃,是指抛弃自己在法律或道义上应当抚养或赡养的亲属。继承法上的遗弃,是指遗弃被继承人,继承权被被剥夺。本案周某离家出走后,另组家庭,抛弃蔡家,是遗弃了6岁的儿子,但要说遗弃丈夫则不通,因夫妻之间是扶养互助关系,而不是赡养或抚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周某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实际上二审法院把遗弃儿子,视为遗弃整个蔡家,包括遗弃蔡某(被继承人),从而失去继承权。所以,本案实际上是创造了一个遗弃先例。从感情上来说,女方是不该有继承权,但是从条文来说,遗弃的解释,还要更准确、精确。
另外,女儿与儿子的继承比例是2:8,是值得称道的,因为儿子与父亲相依为命,儿女是少许照顾,不应该平均主义。而精神抚慰金,主要看感情,一般分配给第一继承人,儿子受打击最大,女儿感情已疏远,故归儿子一人,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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