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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日下午,菏泽市丹阳路小学三年级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向小学生发放了一百多条红领巾。事后,发现该批红领巾与小黄帽上印有“菏泽万达广场”以及“1116日盛大开业字样。26日上午,全部收回。校长被处分。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被解聘。

 

商业广告,无孔不入。本次利令智昏,在红领巾上印商业广告,则已经违反广告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举轻以明重。校服都不可以发布广告,何况红领巾。换言之,校园内禁止商业广告活动。所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对此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予以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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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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