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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北京一名家长发微博称,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城去买奶粉,自己11个月大的幼儿在婴儿车内,被三个老妇人强行抢夺到手,幸而被一见义勇为男子抱回。之后,三妇女又拉来一个老太,说是奶奶,认错孙子了。事后,抢孩子的人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5天。10月5日,@平安北京通报,
针对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丰台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
这个事件,很可疑,到底是认错孙子,还有预谋的犯罪,必须查清楚。如果是认错人,那么是误会,没有犯意,不构成犯罪。如果是预谋犯罪,认错人只是狡辩的“幌子”,则抢孩子行为,是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儿,量刑是十年以上。罪与非罪,后果相差巨大。而对方有四个人,要调查那老太是否真有孙子,是否真的在商城,为何叫三个老妇人来找,以三老妇人为何见别人的就抢夺?等事实,是完全可以查清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所以,直接抢夺婴儿,根据情节轻重,属于绑架或者偷盗婴儿,都是重罪。抢夺婴儿,比抢劫罪还严重,安能不认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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