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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抢孩子事件,经再次调查,确认是“认错孙子”,故抢孩子不为罪。抢孩子者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予以治安拘留5日。
民意不服,认为光天化日之下抢孩子,危害性大,应该予以严惩,但是说到法律依据,则语焉不详。事实上,目前刑法对于抢孩子的规定,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儿童罪,刑期十年以上,一个是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为目的的拐骗儿童罪,譬如拐来收养等,刑期是五年以下。
就本案而言,抢孩子的目的是脱离儿媳妇的监护,虽然抢错了,但是抢的手段已经使人短暂脱离监护,该认错不影响定罪的构成,故还是涉嫌拐骗儿童罪(未遂),可以处罚,只是事出有因,可以从宽处罚。
再看古代的规定,抢孩子处罚更重,相当于强盗法(抢劫)。唐律疏议第293条规定:
“ 诸略人、略卖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疏】议曰: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略卖人者,或为经略而卖之。注云
“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十岁以下,未有所知,易为诳诱,虽共安和,亦同略法。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为弟侄之类亦同。注云“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谓因略人拒斗,或杀若伤,同强盗法。其略人以为奴婢不得,又不伤人,以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拟为部曲,徒一年半;拟为妻妾子孙者,徒一年。”
按,略同掠,夺也(见康熙字典)。【史记·外戚世家】少君年四五岁,为人所略卖。所以略人,即抢人,抢10岁以下的小孩,即使小孩同意也算抢人。对于抢人后出卖为奴婢的,处以绞刑,抢来做自己的妻妾子孙弟侄等的,处以徒刑三年。抢的过程中发生争斗,视为强盗(即抢劫),抢人不得、没有伤人的,视为强盗不得财。故本案按照唐律判决,是抢孙子未得,按强盗不得财论处,判刑一年。
通过对照,可以看到唐律疏议的立法更高明,不仅规定抢人的目的,而且规定抢人的手段为强盗,规定周密,无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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