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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这个判决还是中规中矩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是6万,100万以下的量刑是5年以下(平均20万1年),100万以上(数额巨大)的量刑是5年以上。宋喆侵占232万元,故5年基础上加1年,为6年。修雨乐侵占167.5万元,最低基础量刑是5年,因是从犯,且数额相对小,故减轻处罚,减到3年。
另外,经查,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是一个王宝强的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个体户。实践中,独资企业的款项容易与个人款项混淆,如果混合在一起,个人也是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而在刑法上,区分明显。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单位,个人是不构成的。故如果是明星的私人经纪人侵占明星个人资产,只是民事侵权,而不是犯罪。本案侵占的是私人企业资产,故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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