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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的一个合肥醉酒赔偿案件。张明参加朋友王成的婚宴,醉酒去世。其家人将新郎新娘、同桌者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承担60%责任。诉称,张明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醉酒。未被有效制止,呕吐后,又没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呕吐物回流窒息而死。

瑶海区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警方询问中的陈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张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张明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张明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遂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这个案件判决是大有问题的。一个人喝白酒过度,怎可株连他人?婚宴上的敬酒、喝酒(出格是强制灌酒除外),本是常情,何过之有?如果没有敬酒、喝酒,哪来婚宴的热闹呢。这些都是正常的行为,不该苛责。至于醉后的抢救,因为喝酒是友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好朋友是有道德上的抢救义务,但没有法律上抢救义务。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主办方,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限于发现后及时送医或打电话给120,而不能要求在婚宴现场备放救护车。另外,说不喝酒的,按常理无劝酒行为,此又是何种逻辑呢?只有喝酒人的劝酒吗!所以这个判决,偏向原告,强为说辞,还漏洞百出。

其实,成人世界,喝酒自负,本案两好朋友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如果新郎有抢救行为,也没有法律责任,只有新郎无所作为,作为组织者才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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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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