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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淘宝店主,自2013年5月起,在香港向多家服装公司采购服装,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在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销售。经统计,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1140余万元,偷逃税款300余万元。2018年2月24日,珠海中院以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元。
媒体报道后,很多人不解,为何代购逃税300多万,被判决10年,而范冰冰逃税2.55亿元,却只是行政处罚。同样是逃税,处罚结果天壤之别。
以目前的法律而言,上述两个案子的处罚,都是合法的,因为所触犯的罪名不同。海外代购逃税触犯的走私罪,逃的关税以及海关代扣税款,故处罚严厉。根据走私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逃税数额较大10万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偷税数额巨大50万以上的,判处3-10年;逃税250万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追诉数额是个人的二倍。本案,个人偷税300多万,超过250万,故判处10年以上。
范冰冰及其企业逃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涉嫌逃税罪。根据刑法规定,首次逃税行为(确切地说,是首次被发现逃税金额5万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补缴税款后,没有被追诉刑事责任。逃税罪总体是轻罪,逃税数额较大的判处3年以下,逃税数额巨大的,判处3-7年。总体比走私罪轻的多。
由此可见,因为逃的税款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而受到处罚不同。不过,从民意看,逃关税与逃其他税收,国库受损失的都一样的,故法律可以区别对待,但不宜太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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