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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院一大法官表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给社会带来重要启示,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建议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对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

专业解读一下,这位大法官的意思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侵害公交司机的被告人,或畸重,或畸轻,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为该罪起点是3年徒刑,没有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所以司法实践中,海南一个脚踢公交司机是判处实刑3年,重庆的一个挑衅司机的是判处3年缓刑。故大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参考危险驾驶罪,即判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窃以为,大法官的建议,有一定道理,即量刑有个幅度,便于罪刑相适应,但是其建议的量刑幅度太低,有轻纵之嫌,不如现有的法律。因为,在侵害公交车司机,是一个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譬如在高速公路上的抢方向盘,不仅影响全车人安全,也影响车外其他车辆的安全。在闹市区抢方向盘,也严重危害其他车辆与行人的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出现伤亡事故。所以定以重罪,不为过。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轻微伤害,譬如因为司机处置正确,未出现事故的,可以不作为犯罪,予以治安处罚。

再说一下,那个寻衅滋事的口袋罪。这个寻衅滋事罪适用及其广泛,但仔细看看,主要是在民与官发生纠纷时,处罚民的领域,譬如上访、对执法机关发言不当等。而在公交车上随意殴打司机、抢方向盘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难道不是寻衅滋事吗?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一般徒刑5年以下,幅度足以处罚肇事者矣。不过,考虑到这个口袋罪,过于兜底,影响罪刑法定,故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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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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