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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报道 11月26日,来自中国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也意味着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
 
报道一出,举世哗然。这等于人体试验,把一个不成熟的试验用于人体,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编辑后的基因会代代相传,影响人类的基因库。所以,事件关乎伦理,亦涉及法律问题。但法律规定落后,几乎是空白。
 
第一,刑法上,事件不涉及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对编辑基因并无相关罪名,故不触犯刑法。有律师提出要对贺建奎立案侦查,缺乏法律依据。日后是否要立法制裁,可探讨。
 
第二,行政法上,违反部门规章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
2003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颁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但该《指导原则》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虽然违反,但并无罚则。
 
再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了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程序。违反伦理审查程序,要承担行政责任。其第4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第47条规定:“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
  (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以上可知,违反伦理程序,要被处罚,但处罚甚轻,如毛毛雨,不足以制裁违法者。
 
第三、民法上,事件相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譬如,事件中最重要的《知情同意书》,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责任,但都是无效的,因为《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相关责任人,要对已经出生的编辑基因婴儿负责到底,不能以一纸文书逃避责任。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现有的法律不足以规范基因医学研究,要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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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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