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因为法院是独立审判,在评议案件时,不应该再接受控方的单方面意见。换言之,如果控方在场,辩方律师也要在场,以兼听则明。然而,之所以列席,并非是法律设计,而是权力体现。在监察委出现之前,检察院对法官的职务犯罪有侦查权,检察长的列席会议威势不言而喻。如今,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经移交监察委,法院压力大为减轻,此时应可坚持独立审判。
这次易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政绩太大”了:“易县检察院何建刚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审委会,对法院拟做无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发表监督意见。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长意见,对两起案件分别做出有罪判决。”检察长列席可以让两个拟无罪的案件改为有罪判决,到底谁在判案呢?这两个案件,究竟是该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本身无罪的,因检察长列席而有罪,则是错案,应纠正。如果本身有罪的,因检察长列席而确认,那么又置法院的合议庭、审委会于何地?所以,无论案子有罪无罪,检察长列席都是进退失据,并无法理存在的必要。最后,建议全面公开所涉及两案的证据,让社会公评案件到底有罪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