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2月10日晚,高通宣布,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出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苹果在中国四家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犯高通两项专利的苹果手机,被列入范围的是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针对这一临时禁令,苹果已于周一向法院申请复议。苹果称,当前销售的iPhone手机都预装iOS 12系统,该版本系统并不侵犯本案所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据介绍,该案所涉专利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
窃以为,福州中院对于苹果的两禁令,不够审慎。从表面上看,苹果涉嫌侵犯高通专利,在高通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下达禁令。即使该禁令错误,造成损失,也是由高通来赔偿,法院并无责任。但实际上,一个苹果的手机的专利成千上万,各种硬件与软件都有知识产权,如果因为二个非主要功能的专利涉嫌侵权,就阻止整个苹果手机的销售,显然是不合比例原则的,如蹊田夺牛也。其次,此禁令也难以贯彻执行,大大小小的苹果店继续在开卖,如何阻止呢?最后,如果没有禁令,高通要求苹果赔偿,苹果也逃不掉的。所以,禁令并无必要,只是一个诉讼施压的策略而已。民事诉讼法对于此类禁令的规定,缺乏细则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审慎使用,尤其考虑其禁令的实质合理性,否则法院也真是成为当事人的一把利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