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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日,湖南沅江市的12岁少年吴某,持刀将母亲杀害。红星新闻报道,吴某承认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其他学生家长们的反对。益阳教育部门表示,因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应该说,益阳教育部门的回答是错误的,对法律不熟悉。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吴某12周岁,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吴某就不被管束了。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82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该规定至今有效。2011年,15岁的李天一,就因寻衅滋事被政府收容教养1年。所以说,吴某是可以进少管所的,并非不能进。

 

其次,吴某应该先进少管所,接受另类教育。因为,李某对自己杀人犯罪,还不醒悟,认识有偏差,需要专门的教化。又,李某刚杀过人,未被被法律惩罚,不知法律的威慑,无知无畏,其人身社会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这对学校师生亦是一个安全隐患,亦让师生不安读书。虽然,吴某是未成年人,但是他去少管所接受教育,亦是接受特殊之教育,与未成年保护法不相悖。故应先将吴某收容教养1-3年,以观后效,而不应在作案后即回学校,若无其事地念书,否则,其弑母之天理法律又何在呢!

 

另外,现在少年早熟,低龄实施的恶心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或1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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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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