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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高新区实验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从视频上看,三个高个同学把一矮个同学逼在墙角。一高个同学先动手,矮个同学予以反击,揪住其不放。直到另一高个同学围殴矮个同学,矮个同学才放手,此时先动手的高个同学突然倒地,后去世。事后,死者家长和亲戚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还我孩子命来!”。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这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三个高个同学,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以多击少。矮个子的反击,有防卫性质,难谓互殴。先动手的猝死,是意外事件。因为正常情况下,这种轻度围殴不会致人死亡的。猝死是意外,故本案非刑事案件,充其量是一个治安案件以及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涉案同学如果不满14周岁的,都不予处罚,如果已满14周岁的,围殴的要处罚,被殴的自卫,可不处罚。
就民事赔偿来来说,死者猝死,是因围殴引发,与围殴有因果关系,故围殴者有一定责任。死者自己既参与围殴又先动手,要承担主要责任。至于矮个同学是否有责任?则要看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正当防卫的没有责任,互殴的有责任。从视频上来看,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这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显然,本案中学校怠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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