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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下午,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对乐清失联男孩母亲陈某提起诉讼,诉请共有三项:1、要求陈某赔偿1元;2、要求其公开道歉;3、要求陈某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事情源于,陈某虚报儿子失踪警情,导致无效救援损失。为了及时救助失联男孩,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组织了包括
6 名潜水员在内的 16 名搜救队员,携带六套潜水装备、三个冲锋舟、一个水下机器人、两台无人机等设备,分别乘坐 3
辆救援车辆以最快速度抵达乐清市虹桥中学附近。下河排摸作业从当天到达后晚上17
时开始,一直持续了三天不间断作业,期间救援中心还调用热成像仪对周边管道进行排查。得知男孩母亲藏匿儿子的真相后,通宵达旦忙碌数日的救援队成员们至今无法平静:震惊,憋屈,受到了愚弄。
这个事件,始作俑者的陈母是不地道,制造虚假警情,导致各方大量的资源消耗,还重创救援者的心理,去做好事,却被愚弄,所以很理解救援队的起诉动机,目的是告知社会,以后不能这样做,虚报灾情,造成损失,是要被起诉的。但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而言,则要胜诉还是困难的。因为,救援队的救助属于自愿帮忙的,自愿投入的,而非是陈母请来的或者雇来的。尽管民法上有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种管理,一般是指对本人财物的照顾、保管,即财产关系,而不包括找儿子涉及人身的,即人身关系,譬如帮人看小孩之类,一般是道德褒扬的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调整的法律行为。否则,如果自愿找人都要报酬,就如本案救援各方都起诉,则被告也赔不胜赔。至于诉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亦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该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呢?建议以后救援队与求救人签订一个合同,约定救援免费,但如果是虚报灾情救援的,要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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