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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苹果三个子公司拒绝签收法院裁定书(临时禁售令),导致裁定书退回,目前高通已经向中国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禁售)申请。高通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高通在本月7号已经收到了裁定书,现在已经过去一周的时间。福州法院在周四再次送出裁定书,最晚14号应该会到达对方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难道苹果竟然如此自大,藐视法院的裁定,连法律文书也不签收?非也。熟悉诉讼程序的都知道,原告起诉与被告应诉时,都会填写一个“法律文书送达地”,作为日后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如果是律师代理案件,一般把律所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这样便于律师在第一时间掌握裁判信息。律师收后,再及时转交给当事人。本案苹果不收,应该是其地址非留给法院的送达地,是故,福州中院再次寄出给苹果代理律师的事务所。由此可知,未送达裁定书,是送达地址之故,导致再次送达。
顺便提及,福州中院应高通的请求,对苹果下达禁售令后。最高法院随即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本案来看,苹果是大公司,如果输了官司,也逃不掉。涉嫌侵权的苹果手机已经做好,正在销售,且涉嫌侵权的两个专利,是苹果手机成千上万专利中的二个不是主要功能的技术,并可以通过软件升级到iso12以避免,所以此种情况下的禁售令,是难谓符合比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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