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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新浪微博博主“花总丢了金箍棒”发文称其遭死亡威胁,有人向他私信:“找到你杀了你”。16日“花总”表示,北京警方已立案受理。事情源于,一个多月前,花总曝光了多家五星级酒店不卫生状况。本来,这是一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平常小事,酒店整改即可,但事情的发展出乎意料,花总因之得罪酒店,而被四处报复。先是个人信息被泄密,再是被酒店备注,现则是极端的死亡威胁。一个人做点啄木鸟的事情,挑点社会毛病,何其难也。但社会不正是这些啄木鸟所推动的吗?如果人人对不好的事都装聋作哑,明哲保身,这才是最大的社会悲哀。
从法律上来说,:“找到你杀了你”,是赤裸裸的死亡恐吓,已经超过《治安管理处罚》第42条规定一般恐吓行为,而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显然,这么明目张胆的恐吓,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严重影响了被恐吓者的工作生活。所以,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
坏人做事,总是有备而来。经查,该恐吓花总者,是冒用他人电话号码,盗用他人图像,转祸于人,又造成了被冒用人、被盗用人的生活骚扰,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应该赔偿损失。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发帖的IP还是查到的。只要去认真办案,必将违法犯罪者,缚之以法。
另外,鉴于恐吓的普遍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刑法设立单独的恐吓罪。譬如参照台湾刑法第305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警示社会,一言不合,动辄威胁他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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