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12月17日,不断有用户来到ofo北京总部,申请退还已交押金,退押金队伍从5楼排到了楼外,公司称3个工作日到账。之前,还有人冒充老外客户,给ofo写了要求退押金的英文信。很神奇,ofo不仅退款,而且英文道歉。
在法律上,有个疑问,为什么挪用、侵占客户的押金,却不为罪?这个押金,成千上万甚至上亿,都是客户的血汗钱,共享单车公司挪用、侵占后,居然没有刑事责任,也真是奇哉。根据民法,押金是担保金,虽然进入共享单车公司的账户,但是属于专款专用,故法理上只有客户违约,才可以动用押金,如果客户没有违约,则不可以动用押金。是故挪用、侵占押金应该是违法犯罪行为。
问题在于,我们大陆的刑法,对于侵占客户的财物,不定罪(为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知侵占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不包含客户的财物。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规定,侵占对象是指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三种物,不包括其他物。代管物,一般是代管法律关系的,不包括押金之类的担保金。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法对侵占客户押金定罪。
而台湾刑法的侵占罪,则范围广泛,包括侵占客户的押金。其第335条 (普通侵占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336条 (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规定“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由上可知,刑法的缺失,导致共享单车公司挪用、侵占客户押金,肆无忌惮,反正能推就推,最后也没有刑事责任。2018年3月,广东消保委起诉小鸣单车的退回押金一案,广州中院认为:“小鸣单车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小鸣单车应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法院的这段认定,侵占押金,无法退还,就是侵占客户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与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罪是一样的,应都定罪处罚。是故,刑法漏洞,有待于修法时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