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与“85°C”都是驰名商标。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85°C商标权人)在上海易买得超市发现,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牛奶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85°C。于是起诉商标侵权。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C、15秒,故标注85°C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C仅是一个温度数值,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此案,一审黄埔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一审认为,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C”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二审认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改判不侵权。
以上,一审与二审,事实没有变化,但法律见解不同。其实,商标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会混淆?就上海的情况来看,光明是老牌子,产品是牛奶,85°C是新兴的面包店,不会混淆两个产品,但是如果不在上海呢,消费者面对两个驰名商标,则有混淆之虞。此即一二审法官的不同之处也。如果本案不在上海审判,而在外地审判,法官的感知又不同矣。另外,本案对事实部分,尚可继续下功夫。“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C”是本案最重要的事实,应该请专家证人予以论证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