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发表情况通报称,武汉市两级法院没有受理过媒体近日报道、评述的充电电瓶车被盗触电身亡赔偿案。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有人在盗窃武汉市刘先生停放在楼下充电的电动车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精神损失费。报道该“案件”的首发媒体已自行删除了相关文章。
这个案件被网络讨论的沸沸扬扬。武汉中院的通报很及时,澄清事实。该消息第一个版本是自媒体版,说小偷向家属索赔20万,并未提及法院审判。第二个版本是某报社的评论稿,提及法院调解,赔偿五万精神损失费。事实上,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费不高,譬如上海精神损失赔偿最高是五万,且前提是侵权人全部过错、被害人没有过错。而网传案件,小偷偷盗中触电,显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故绝无可能获得五万精神损失费。即使和稀泥的调解,该赔偿名目也只能是语焉不详的“补偿金”,而不会是“精神损失费”。所以,法院调解这节是虚构无疑,至于是否真的有偷电瓶触电死亡、以及死者家属提出20万索赔事件,则须进一步追查网络消息来源,亦是可能虚构,也有可能相关事件改编。
这个事件,反映出自媒体的自律不够,以及某些媒体的不够审慎,误导了社会。评论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如果事实不存在或者歪曲,则评论亦是无意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