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钱江晚报报道,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的一家公司,贴出一则通知,主要内容是:公司及公司员工禁止购买苹果产品,违反员工将失去晋升机会,以及取消相应的补贴。同时鼓励员工买华为产品。管理层,公司给与发票票面价50%的补贴;员工如果已有苹果产品,弃用苹果支持华为,给与25%补贴;普通员工给与20%补贴……

 

这家企业的老总,爱华为手机,抵制苹果手机,乃其个人价值观,无可厚非。但是,企业要禁止员工购买苹果手机,且对于违反者给予处罚(不予晋升),则不理性了,也缺乏法律依据。须知,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提供劳动,一个给予报酬,对于劳动之外员工的购买何种手机,是员工的消费自由,并非劳动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实际上是老板要求员工的价值观与其一致,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现之可能。

 

201812月,最高法院刚刚在“人格权纠纷中”新增加了一个“平等就业权纠纷”,既就业歧视,侵犯人格权,要承担法律责任。诸暨这家企业,以使用华为或苹果手机作为补贴或者晋升的依据,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就业平等权。换言之,老板必须平等对待使用不同手机的员工,就如平等对外本地人、外地人,不得歧视,否则是违法行为。至于,员工使用何种手机,可以倡导,但不应强制,此亦是老板行使权利的界限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