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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报报道,2017年底,一男子在石泉县城一家足浴会所与一女子相识,随后疯狂追求,遭拒后,还经常跟踪该女子。今年3月,男子见到女子与新男朋友,遂威胁要跳江。女子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于是,男子纵身跃下河堤,溺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本案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男子跟踪女子在先,侵犯了女子的行动自由,且性格偏执,不易说理。之后男子意欲跳江,女子说了气话“你跳嘛”,亦是人之常情,人性之正常反应。难道此时还要女子再好言相劝、引来麻烦吗?所以说,女子的话,与男子的跳河,虽然有一定的关联,就刺激了男子,但是该关联,未必是法律的过错,而是一个女子的正常反应,没有必要去归责于一个正常女子。

 

现在社会包括司法一直有个倾向,就是“死者为大”。一旦有人死亡,不问是非,都要关联人多少赔偿一点,以平息事件。却不知,这种和稀泥的、没有原则的和解,导致了每个死亡事件去闹事,让无辜者、无过错者吃亏。所以,司法还是要硬起来,有过错的赔偿,无过错的不赔,以形成善良风俗。如果闹访,则依法处罚。法律一定要守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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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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