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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一审判决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被告人徐春冬、赵正金有期徒刑三年、四年。经审理查明,徐春冬(房东)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正金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正金自二层私拉电线充电。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正金给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故障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春冬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赵正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二人均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房客私拉电线造成失火,定为失火罪,是正确的,但是房东也定失火罪,则有商榷余地。因为在租赁合同中,房东有维修修缮房屋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监督安全用电的法定义务。对于房客的违法行为,房东失察,是民事责任,并非刑事责任。所以此案房客失火,定房东有罪是有疑问的。且以法院的逻辑,供电部门更有检查用电的义务了,是否也要被追究失察的刑事责任呢?显然,法院混淆了刑事因果关系中的近因与远因。就本案而言,私拉电线是近因,房东未尽监督义务是远因,近因的构成犯罪,远因的则不构成。法院的这样的判决,颇有连坐之意,要房东日夜盯着房客乎?这不现实,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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