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深圳虐童事件举报者王华礼被其供职的家政公司开除,理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前,王华礼曝光了一段父母虐待女童的视频,舆论哗然,该父母被刑事立案侦查。而王华礼作为视频发布者,也因“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被治安处罚。
先说,员工被治安处罚,是否可以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事实上,员工被治安处罚也有很多情况,有的故意违法被处罚、有的过失违法被处罚。被处罚的轻重也不同,有的是被拘留,有的被罚款,有的被警告。所以,不宜一刀切,以因被治安处罚就予以开除,而应区别对待。譬如在规章制度或者员手册中规定“员工因故意违法被治安拘留的,予以开除”是可以的,如果规定“员工被治安处罚的,一律予以开除”则是不合适的,会引起该条款效力之争。王华礼的开除是否合法,要综合其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判断。
再说,王华礼的发布虐童视频的法律后果。这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手段是违法的,目的是善意的。手段的违法在于是非法侵入、偷窥。报道说“(虐童)视频是从一款家庭安全类APP上下载的,账号密码是女孩父亲的牌友提供的。女孩父亲曾使用这位牌友的手机登录过APP,所以其手机能自动登陆。牌友无意间看到虐童行为,便持续关注了一个月,然后向王华礼爆料。而王华礼在多次观看监控视频后,下载剪辑,然后网上曝光。”王华礼以非法的手段,是实现正义的目的,法律对此应该作出公平的对待。
所以说,王华礼事件的本质是功大于过,法律既要不否认其功,又要防止其恶。这种功过相抵,也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简单地说,“有立功表现的”根据个案情况,功过相抵、功过兼顾,给予减轻或不予处罚。这条法律的规定本身是公正的,而执行的时候是有弹性的。就本案而言,对于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可以不罚,因为该“隐私”其实是“违法犯罪”事实。这样执法,社会效果才能体现出来,让社会服气。鼓励人们“多管闲事”,但也要“管好”,“管的不好”要付出少许代价王华礼单位的开除,是跟着治安处罚走的,如果不予治安处罚,则开除也自然没有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