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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发布官方微信,20191817时许,轨道交通环线海峡路至南湖区间人防门侵入列车行驶区域,与列车发生擦碰,造成第一节车厢略微偏移、车头受损,但未脱轨。事故造成13伤。相关部门已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个报道真晦涩。何谓人防门侵入列车行驶区域?令人费解。难道人防门自己会动吗。不如说人话,人防门侵占了轨道,导致碰撞。在刑法上,工程不合格,有安全隐患,造成人身伤亡与财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民法上,是一起轨交公司违约,同时也是侵权事件,受伤人员以及死者家属,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轨交公司索赔,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轨交公司以及人防门责任单位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其实,除了13伤外,其他乘客也都是受害者。其一是受到惊吓,其二是被迟延时间,耽搁办事。那么这些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轨交公司赔偿呢?从合同法来说,轨道公司不能安全准时运输,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予以适当赔偿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说,则不会赔。法理上有个“纯粹经济损失不赔”理论,即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物损与人身损害外的其他间接性损失,一般不赔。因为,如果真的要赔偿,难以计算经济损失,加上人数众多,处理起来成本过高,故颇有“法不赔众”的味道。纯粹经济损失,目前法律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是客观存在,就如本案的赔不赔,最好有司法实践来充实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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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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