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近日,有网友反映,一昵称为“良哥”的网友在网上发布针对贵州女性的侮辱性言论。随后,贵州警方介入调查。经湖南、贵州两地警方合力调查,涉嫌在网上公开发帖侮辱贵州人的网民“良哥”(真实身份系湖南籍人王某)已于2019年1月8日在湖南主动投案自首。经查,王某在网上因发红包与一贵州女子发生口角,继而利用微信朋友圈、qq群等对贵州人进行辱骂。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湖南警方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网友发布地域歧视言论,以及侮辱女性,确实不对,但毕竟还是个人言论范围,失道寡助,这样的人以后也会被社会孤立,得到应有的报应。而予以治安处罚,亦有商榷余地。其一、被害人是谁?其二、案件管辖是哪个地方?其三、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哪?如果因该言论产生实际社会危害性,有因果关系,是该处罚,但如果没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呢?其四、可否有其他方式的反击,譬如驳斥其歧视言论,更有社会效果。
查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第19条第4项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这个相当于自首,可以从宽。第26条第4项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个寻衅滋事是个大箩筐,包罗万象,无所不能,亦是与法治社会相悖。建议立法部门对寻衅滋事出细则,确定标准,而不是执法部门说了算。对于地域歧视,很反感,但如被罚,还是要有明确法律的规定。